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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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ewsnes
現代人(包含本站也一大堆)被教育成捨本逐末,什麼都要照程序走,真是非常可悲的一件事。
注意,我說的不是「每一件事都不用照程序走」,而是「不是每件事都要完全照程序走」。
因為,程序通常並沒有面面俱到,甚至是很蠢的程序,所以,請不要蠢到不知變通。
本例就是。
我再舉個例子:
中華電信規定的解約程序,除了本人帶雙證件臨櫃辦理以外,也可委託家人代辦。
我上次幫小孩解約,帶了小孩的雙證件、印章以及我的雙證件辦理。
我:為何要小孩的印章,而我不用?
櫃台人員:你的簽名欄可以自己簽名,但你小孩的簽名欄要蓋章。
我:我不能直接幫他簽名嗎?
櫃台人員:不行,要蓋章或他自己簽名才可以確認是小孩同意辦理。
我說:你確定印章不是我偷刻來幫他解約的?
櫃台人員說:這樣你就偽造文書。
我說:我就算沒蓋章直接幫他簽名,不也是偽造文書嗎?
櫃台人員說: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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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還要看你的小孩有沒有滿20歲
基於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時,除非是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是依年齡身分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情形,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
未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的法律行為效力,須區分屬於單獨行為或契約行為。單獨行為,無效;契約行為,效力未定,也就是在法定代理人事後同意前,這份契約的法律狀態還不能確定是有效還是無效,若承認則有效,若拒絕則確定不生效力。
接下來才是要印章的部分,不管有無成年者的意思表示,所以還是依規定來走,不要造成大家的麻煩
民法第3條:「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 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