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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ea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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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引用:
作者finalhope2010

01那邊的感覺就是~~~你住家在省道旁邊是你家的事,速限60我就是要60輾過去,當路隊長很可恥。看到這個只能搖頭。

這個哪裡不合理?
政府跟民眾如果認為進入聚落地方需要減速就應該規定跟標誌規劃上明確定義。
而不是要用路人自己斟酌。
光說要減速,要慢行....那請問減到多少?怎樣的速度才較慢行?
以這個例子來看,聚落出入口部分應該地面上寫上40甚至30的速限。
在降為40前應該在更前面的地方將速限降低到50。
     
      
舊 2019-09-26, 03:31 P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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