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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舊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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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8
文章: 182
引用:
作者h1010000
真是難以想像的人生
好在是苦盡甘來了

來源...行政院院會通過「民法第1118條之1」、「刑法第294條之1及第295條」修正草案 日期:98-11-05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f0-4acafd4549f2)

補上...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第 1118-1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
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不適用之。


很好的法條
給立此法的委員們按贊
舊 2019-09-20, 05:57 PM #15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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