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erocat
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122號判決雖然認為"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但後面還有提到被害人需要在場,新聞中的被害人離開後才被鎖車的。
所以新聞中,
林姓男子在路邊停機車時,不滿曹男停車方式太歪斜,上前勸阻遭曹反嗆,林男為給曹男教訓,拿機車大鎖鎖住曹男機車的車輪,事後遭曹男提告強制罪。檢察官認為,強制罪須以「人」為要件,林男鎖車時曹男不在場,不構成「對人」施以暴力迫使做出無義務的事或妨害他人權益,依此不起訴。
尚符合最高院判決意旨。
那要用哪個法條 ?
檢察官認為告錯法條,也是可以在偵查庭跟告訴人說明的,法官認為檢察官起訴法條錯誤也是可以變更法條判決的。難不成要自己懂法律才受法律保障。
不過我是不知道除了強制罪外還能用哪個法條。
去台南地檢停車場把所有的車全部上大鎖,應該就會知道適用哪的法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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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房東換門鎖強制罪成立的,問題是房東換鎖當下房客人也不在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