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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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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引用:
作者Jo Jo Chin
並不是你想的那樣...

台北市身心障礙證明

服務對象 一、設籍本市。
二、具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情形(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規定是照樣沒錯
但是實際上 除了心智功能醫生比較願意開身心障礙手冊
其他項目
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有拿到
可能請有拿到的人
說一下

舊 2019-09-20, 11:50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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