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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您的住址: 陣亡者的靈堂
文章: 3,128
引用:
作者Jo Jo Chin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如果女友/老婆買名牌包要你出錢
不出錢不給碰
要求買包包換鮑鮑
各位可以報警抓她們
舊 2019-09-15, 05:56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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