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o Jo Chin
你不是很推崇資本主義美國嗎?美國都不能開除孕婦的耶
對自己不利的又不贊成了嗎?
還好台灣的立法委員們跟你的腦袋不一樣
性平法§11 II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倘雇主違反上開規定,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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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進步規定怎麼回事啦,只是說資方立場是這樣
美國也是進步國家啊,不過他們產假超少的,育嬰假可能比較長
我聽過的老闆沒到那麼混帳,員工懷孕就找藉口解雇,只是希望她們提早銷假回來上班而已。現在要依法解雇也沒那麼容易,遣散費要給不少
話說我也覺得自己不夠有同理心,斤斤計較支出,還好政府人士還是要關照各階級,和我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