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同性結婚要優先立法,因為大法官有要求兩年限制
中華民國同性婚姻釋憲案(正式名稱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又稱「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1])是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民法》婚姻章,未讓同性別二人,得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親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中華民國憲法》所進行的解釋。
祁家威是臺灣第一位公開出櫃的男同志,在1986年就希望政府應該保障同性婚姻;1998年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被拒絕後,於2000年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戶政機關不受理同性別結婚登記是否違背憲法,以未具體指明牴觸憲法之處為由在程序上被駁回;2013年祁家威再次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仍然遭到拒絕,一路上訴至行政法院。
之後祁家威委任伴侶盟的許秀雯律師、以及義務律師團的潘添慶律師、莊喬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同年9月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祁家威取得釋憲資格;2015年8月向大法官遞交釋憲聲請。同年內,臺北市政府也將涉及同性婚姻登記的釋憲聲請交由行政院轉予司法院。2017年2月20日大法官會議正式受理同性婚姻釋憲案。
2017年3月24日司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庭,於5月24日下午由司法院秘書長公布《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解釋文表示《民法》未讓同性別成立有親密性和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平等權和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
要求有關機構必須在2年內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依本解釋意旨完成者,同性二人可按《民法》婚姻章規定進行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