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了
說一個「郵政法 第一章 第六條」的規定
算是冷知識吧!也許很多人不知道...
第六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簡單來說
國內具有「通信性質」的信件
只有郵局及受其委託者能寄送
其它業者,只能寄送「貨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