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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麵疙瘩
這就是謬誤了
條例當然符合資格 但不代表自動失效
無而是必須經由美國政府同意才算數
就好像名列那些符合綠卡申請資格的民眾 還是必須經由美國政府核定 才算數
綠卡的有效性與否 一直都是美國政府核定
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 而不是持卡人自己認定
實際上才有所謂的拋棄申請文件 由美國政府審核通過的措施
就好像一個人犯了法 還是得經由法院審判才算數
雖然比喻上 用犯罪不太好
換個角度
一個人在美國出生但未提供相關文件證明前 不代表他是美國公民
但的確是可以提供資料佐證申請資格
馬英九是法學博士 很清楚法律上的要件的構成
但如果他當時才申請拋棄 會因此被認定尚未完成失效的過程而衍生損害其政治利益
所以為了保護自己的政治利益就故意不去申請 並提出一個
他個人代為美國政府審核通過無效的論述
這種白癡
考不上律師 不是沒有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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