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dx
https://www.facebook.com/SaluteToHKPolice/videos/435843173941568/
「禁蒙面法」在國際上絕非罕見,不少歐美地區早已實施有關法例,禁止有人於指定場合遮蓋臉部。
其中2019年8月17日,一名戴黑色面罩的香港示威者於德國科隆參與遊行集會,隨即被德國兩名警員要求摘下頭套。因為根據德國法律規定,遊行示威時不允許戴面具面罩。
德國有關法律條文於1985年訂立,列明嚴禁在此類事件中或路途中如遊行等,攜帶防止識別身份的物品例如面罩。
加拿大相關法律條文於2013年訂立,列明參與暴動時戴面具或以其他方式隱藏身份最高可判監10年。丹麥相關法律條文於2005年訂立;澳大利亞亦有相關法律條文於2013年訂立。
美國15州已有「禁蒙面法」
美國波特蘭市警察局局長丹妮爾.奧特洛曾表示,「如果你知道自己很容易就會被認出來,你會繼續無所顧忌地實施暴力行為或犯罪嗎?」2019年6月30日起,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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