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razynut
防衛過當或執法過當的審判,法官就會花好幾個月的時間詳細地考量,人家要捅你,你有沒有更好的處理方式。你為什麼不躲,你為什麼不制服他,你為什麼不防衛在非要害的地方……etc。
不得不讓人得出一個結論:加害者的人權比受害者大,實非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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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這個案例,受害者被捅了一刀,反抗用力推倒加害人,頭撞地後送院死亡
而被捅的人流血而已也不致死
就會像之前爭車位案子,用棍打人的無罪,防衛把人推倒的反而有罪
法官會說,看到他拿美工刀出來,為何不跑? 不跑為何不奪刀? 不奪刀也不要防衛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