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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殺人?傷人? 這個問題,
我很久以前就一直在想,為什麼會是由法官來認定?
這真的很奇怪,法官有醫療知識背景嗎?
我以為...殺人?傷人?的判定..應該要由醫師來判定,
而且要由多數醫師來判定該傷害若無醫療處理有無致命可能才能判定。
比如..砍的是手腳且未傷及動脈沒有大出血,
正常人不會因為該傷害而流血過多致死的,才叫傷害.
如果不就醫就會死的就是殺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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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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