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廖男傷勢為一處穿刺傷,即腋下開放性傷口,由右側腋下往右前肩方向延伸,長約15公分、深度約5公分;依照傷口的位置、 線條形狀及方向,應是被告持刀刺入廖男身體,並仍持刀緊握刀柄瞬間;而廖受痛轉身急欲擺脫被告攻擊,而造成該傷勢的可能性較高。
法官表示,被告持刀攻擊方式益見無殺人的故意,本案亦難單憑廖男所受傷勢嚴重,即認被告具「殺人故意」,難認被告所為已成立殺人未遂犯行。法官認為,被告坦承犯行,但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未賠償對方所受損害,因此依傷害罪判1年2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827/1521908.htm
拿刀刺人軀幹無殺人意圖........
我們的法官怎麼那麼佛心呢?
那麼佛心.....去照顧浪浪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