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bluetocy
我覺得都更區可以放寬容積管制,多出的容積規定只做為公共設施 (如電梯間 垃圾儲藏室 管理室 停車位 健身室 圖書室 ...)
~~因為老建築大都沒有"公共設施",如果都更可以一坪換一坪(不影響原先的居住條件),又可以擁有公共設施 ..大多會認同 !!
~~容積管制無非是不想讓人口過度集中,所以多出來的容積率是用來做"公共設施",爭議也會比較少吧 ?
~~不過放寬的比率可能就要政府部門與專家學者去研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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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閱讀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紅字部分是不計入容積率,只需要建築費用,沒有你說的問題。公寓只要自己出錢都更,在相同容積率計算標準下,你可以有車位,有這些安全必要的公共設施,室內空間也不會減少。
問題是都更戶不願意出錢,興建期間又要建商補助租屋費,請問建築的錢從那邊冒出,政府容積獎勵與住戶縮小室內空間
另外,如果建商把這些用建築成本加上應得利益一坪算十萬賣你,剩下的室內空間他要開價多少,才能讓買屋的肥羊覺得每坪單價比較低
第 162 條
前條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依本編第一條第五款、第七款及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每層陽臺、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超過二公尺或雨遮
、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公尺或一公尺作為
中心線,計算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陽臺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
之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共同使用之樓梯間
、昇降機間之梯廳,其淨深度不得小於二公尺;其梯廳面積未超過該
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但每層陽臺
面積與梯廳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五部分者,應計
入該層樓地板面積;無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用途使用者,每層陽臺面
積之和,在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或未超過八平方公尺部分
,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二、二分之一以上透空之遮陽板,其深度在二公尺以下者,或露臺或法定
騎樓或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或依法設置之防空避難設
備、裝卸、機電設備、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
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使
用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但機電設備空間、安全梯之梯
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管理委
員會使用空間面積之和,除依規定僅須設置一座直通樓梯之建築物,
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
百分之十外,其餘不得超過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五。
三、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令或本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獎勵
增設停車空間及未設置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自行增設停車空間,得不
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但面臨超過十二公尺道路之一棟一戶連棟建
築物,除汽車車道外,其設置於地面層之停車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
地板面積。
前項第二款之機電設備空間係指電氣、電信、燃氣、給水、排水、空氣調
節、消防及污物處理等設備之空間。但設於公寓大廈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
部分之機電設備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