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走馬探花
有停車格因為不收費,變成路霸很正常
台北市以外地區沒停車格,也沒畫線,路霸就只能開勸導
之前高市小港區有上新聞,結果都是勸導單
如果真的要玩就是像台北市一樣,全面停車格
不過看去年的選票就知道,各地政府絕對不敢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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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路霸」? 在家門口之公眾得停車位置擺放花盆等障礙物,有無法律責任問題?
(一)何謂「路霸」: 一般我們所稱的「路霸」,乃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使用,而占據供公眾使用通行之道路,並排除他人之使用,而損害大眾對道路之使用權利之行為。
(二)依目前我國之法制制度下,行為人須負擔行政及刑事上之責任,茲簡要分別說明如下:
1、行政責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對「路霸」行為有施以行政罰之規定,依違法行為態樣之不同,在一般道路違法之情形,可處新台幣三百元至二千四百元以下之罰鍰;而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違規時,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另妨礙交通之物、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而攤棚、攤架得沒入之。又佔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逾期未清理,或有車輛所有 酗H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移送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2、刑事責任: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三百廿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佔據公共之道路並排除他人之使用,則該行為已該當上開刑法第三百廿條之構成要件,而成立刑法上之竊佔罪,而實務上亦有不少判決針對此等行為論以竊佔罪。而按竊佔罪,實務上認屬於即成犯,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且屬於狀態犯,而竊佔行為完成以後之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並非行為之繼續。因此,同一地點,縱使竊佔多年,亦僅成立一竊佔罪。又竊佔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縱未有人告訴,檢察官知有犯罪即得依職權加以偵查起訴,法院亦得為裁判。更有甚者,若該路霸之行為已致生往來之危險者,亦有成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公共危險罪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