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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Jo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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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引用:
作者bass1.
放心,到最後又是無罪,依前例的判定,工業用和食品用僅差在下列引用。

而之前我去化工廠買檸檬酸回來當清潔劑時,問過化工廠到底食品級檸檬酸和工業級檸檬酸差在哪邊,工廠老闆說成分一樣東西是一樣的,只差在製程環境、機器器皿可驗出的細菌數、員工穿著,成品的雜質,要吃的整個製造過程要很乾淨,若不是吃的,都很隨便。所以這就是黑心商人可以用來打官司的漏洞。反正我又沒用假的,我只是用較髒的原料而已。你看台灣灣人健康多不值錢阿


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確定,2人近期必須入獄。

陳星佑、陳鏡如上訴三審,2人都辯稱沒有犯罪故意,陳鏡如主張她沒參與添加,不是共犯,即使有「誤摻」不符合規格的碳酸鎂,也只是觸犯行政罰,不構成刑責。

最高法院審理後今認定,二審判決已充分說明如何認定陳星佑、陳鏡如的犯行,詳述判斷理由,並重申只有「經主管機關許可」且「可供人食用」的原料,才是合法的食品添加物,而「工業用品」並非「可供人食用」,陳星佑2人既然是食品業者,對於食品添加物的來源合法、安全,負有查證義務,2人符合法定抽象危險犯的構成要件,自然應負起刑責。

最高院認為二審判決符合最高院向來的法律見解,未悖離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因此駁回上訴確定。
舊 2019-08-23, 01:18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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