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到最後又是無罪,依前例的判定,工業用和食品用僅差在下列引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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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訴意旨又認為被告等人犯行亦構成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惟同法第15條第7款所謂之「攙偽或假冒」,自法條文義觀之,應是指「以偽品加入混充真品」、「以A物假冒B物」。另一方面,同條項第10款之「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之規定,係102年6月19日修正時所新增,足認如行為人之行為係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即不成立攙偽。如認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之行為,亦屬攙偽,則無修法新增第10款之必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358號判決亦同此見解)。經查,碳酸鎂為有固定化學式之物質,係因製造碳酸鎂之過程中,會有雜質存在,才會混入其他成分,此據證人高毓言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第67頁反面)。可知碳酸鎂縱使因製程中會混入雜質,致有其他成分是否符合規格之分,亦不影響碳酸鎂之同一性。則本案被告等人所添加至食品中之碳酸鎂,即使有規格不符之情形,仍非係以非碳酸鎂之物假冒混充,自不該當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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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之前我去化工廠買檸檬酸回來當清潔劑時,問過化工廠到底食品級檸檬酸和工業級檸檬酸差在哪邊,工廠老闆說成分一樣東西是一樣的,只差在製程環境、機器器皿可驗出的細菌數、員工穿著,成品的雜質,要吃的整個製造過程要很乾淨,若不是吃的,都很隨便。所以這就是黑心商人可以用來打官司的漏洞。反正我又沒用假的,我只是用較髒的原料而已。你看台灣灣人健康多不值錢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