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老柏(第四)
你的觀點就是不當副駕駛是共犯就是,只是觀點不一樣
就打個比方,A去搶銀行B旁邊指揮,結果跟保全槍戰中B被流彈打死了,結果B是這場搶銀行的受害者???
你的觀點就是
就這麼巧第一次開車就開到時速200公里
第一次載人就就開到時速200公里
第一次開到時速200公里就出車禍
別傻了,這是因為這次出車禍所以才在媒體版面報出來,不然他不知道載那女的飆了多少回
https://tw.news.yahoo.com/%E8%B6%85...-082512596.html
但你的觀點就是,不管飆車(危險駕駛)共犯(同車,明知危險駕駛卻一起享受飆車的快感)多少回,死了瞬間從共犯變成受害者,這樣說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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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有共同正犯 間接正犯 正犯後之正犯
(從銀行的例子 似乎是指共同正犯?)
又或者指的是教唆犯(我趕時間 你給我開快一點!)或幫助犯(哇∼開好快 好帥)?
不知道指的是哪一種?
退一萬步來說
就算你已經掌握具體情資知道是哪一種(不是有罪推定)
要如何證明呢?調行車紀錄器?
再退一萬步來說
就算能夠證明 女的已經死了
偵查中檢察官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 審判中法院應為不受理
既然無法追究 糾結的實益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