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老柏(第四)
不好意思我比較沒人性,針對樓主發言的那段很不苟同;很多人的發言我也事看成跟樓主同一觀點
這社會法律很奇怪,成年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死人不用
打個比方路人A騎著車,突然有個老人B突然衝出來穿越馬路,路人A重傷,老人B死了,路人A很有可能要吃官司跟老人B的家屬和解(極少數不用)但老人B明明過失比較大老人B的家屬卻不用拿老人B的遺產來賠償路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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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能求償,而是很少人會真的提起訴訟。
因為臺灣有很多人有那種死者為大的觀念,如果A向B的家屬求償,B的家屬一般一定難以接受,而去訴諸於輿情,到時候大眾會因為同情死者而批評攻擊A,可能會給A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所以大部份人會選擇就這麼算了。
引用:
作者老柏(第四)
回這主題,當初新聞出來的時候有看到,那個死者女孩子,(在FB上發表)是自願跟著富少去晨跑(晨跑=晨間飆車) (記得她的FB言論有說她喜歡坐在超跑上飆的感覺),最後死了;怎麼樓上一堆人言論都覺得那死者女孩子是受害者?????那如果這邏輯能成立那今天是富少死了的話那富少就是受害者嘍???
我覺得受害者只有在隧道施工工人;樓上那些"媽媽原諒"、"冥婚"、"我的子女被人家撞"這些言論完全是建立在死者女孩子很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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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子是受害者沒錯。
如果富少自己撞死,女孩子不會成為被告,因為她不是駕駛者,除非有證據可以證明她有干擾駕駛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