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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宣判一審死刑
本院審酌被告所為強制****而故意殺害被害人之犯行,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與被害人之關係等一切情狀,均顯示其惡性重大至極,所為顯已泯滅人性,其行為結果無理剝奪A 女之生命,顯屬情節最嚴重之犯行,被害人家屬無法寬恕被告所為,且於被告徹底悔悟面對己非之前,被告顯然難有更生改善之可能性,倘不與社會永久隔離,則日後重返社會,恐以相同手段侵害他人生命權之可能性極高,是對A 女所另犯下強制****並殺害A 女之犯行量處死刑,併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另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刑法第19條責任減輕,惟經送鑑定結果,並無刑法第19條減輕其刑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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