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ealthfirst.
保全可以隨業主說要換就換
不需要引用什麼法條
把保全辭退的是保全公司
業主只是要求換人
另一種社區自聘保全
這種保全在社會屬於相對弱勢族群
沒有工會幫忙出聲
通常鼻子摸摸就認了
有時間跟業主爭執資遣費
不如直接找下個案場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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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的就沒有業主Fire的問題,但業主要換人,也不是說換就換喔
自己的權利受損了不爭取,旁人能給的幫助也是近幾於0
引用:
作者Huckebein
這句話我怎麼想都想不通…這種事情要如何辦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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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動基準法第1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當雇主要求保全違法,如果不從就予以Fire或懲處(如果工作地點變差,也是種權益受損),這已經滿足第14條第6款
相反的,您也可以引用第14條來終止動契約(資遣雇主)時,因您的勞動契約是因為雇主的過失,
造成您不得不終止勞動契約,所以也可以引用第18條來要求資遣費
(上面有人提到雇主和業主,這是正確的
但,如果是業主和雇主這種派遣合約時,業主並沒有管理權和調動權
業主只能要求派遣員執行雇主指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