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不當解聘,保全應可提告爭取權益,不然好歹也能要張非自願離職.
薪資算你一個月3萬5好了,被檢舉六次你就倒扣了,在這樣子的職場壓力下繼續工作,應該不會比失業好多少.
業主如果無視法規強迫保全執行交管指揮,保全也該為了自保而向勞工局申訴,除非業主願承受代繳罰單.
但不論業主如何規範,實際執行權依然在保全身上,而保全也確實無指揮交通的權利,用路人其實更無必要遵守其指揮.
話說回來,如果馬路上的車輛因保全指揮而出了車禍,保全也無法推卸責任.
引用:
作者sn245763
我突然想到
路邊修車店、洗車店剛處理好的車
店員為了服務顧客
也會順勢擋車方便顧客離開
這是不是也能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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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道理吧.
不是交警或義交,就不能如此執行交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