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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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MiLEAhPaiN
所以你還是沒拿出證據嘛。
去跟google調我過去的觀看紀錄,我有去金剛直播還是fb也行看館長就算我輸。
什麼時候我不太喜歡=我有看過。
我沒看過妳本人,我一樣可以說我不太喜歡你的長相。
你的邏輯真的不太行阿。
還有,回到這篇重點。
教唆殺人,殺人的人要不要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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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見過本人,若有看過影片、照片……等,當然可以說不喜歡長相。
不過,這不就是看過了嗎?
沒看過直播,看錄影、轉貼……,也是看過呀!
這種程度,真的是……
記得上次有人說銘傳爛,結果你不服氣。雖然銘傳我不覺得爛,可是現在你就在丟銘傳的臉啊!
另外,教唆殺人,殺人的要負刑責沒錯啊!
但是,誰殺人了?
真是不倫不類的比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