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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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orphe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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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注意
舊金山和約第26條規定:
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而且
舊金山和約1951年9月8日簽署,1952年4月28日生效
中日和約1952年4月28日,1952年8月5日生效
這表示什麼?中日和約簽署的時候,舊金山和約已經生效,日本已經沒有台灣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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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第二條庫頁島等,依此邏輯也是地位未定論
第 2 條 【領土放棄】
(a).日本承認朝鮮獨立並予以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b).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c).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 1905 年 9 月 5 日獲得之庫頁島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