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pcbd
網路上找到的法條解釋:
根據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董事是由股東會選任,
並非由董事會指派;而且依第19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
已要求全體上市櫃公司,自2021年起,董事選舉全面採
行候選人提名制度,因此不論是一般董事或是獨立董事候
選人,都必須經由持股1%以上的股東或董事會提名,才
能參與董事選舉。
其次,民營公司並無法直接由董事會或工會指派勞工董事
,參與談判的經營階層如依工會訴求,決定設置勞工董事
,恐違反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同時也有可能觸犯刑法的
背信罪之疑。
至於勞工董事當然會影響公司的營運,比如在薪酬紅利的分
配,公司營運方針等等.只要有關公司資金的運用都跟經營權
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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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了∼只有一席而且你資方願意給名額就能玩0股的勞工董事(可以參考國外的玩法)
,0股又只有一席說難聽一點的根本沒什麼資格影響經營方針。
還有這跟公司法不牴觸,因為這本來在勞動部長講過是可以作為談判條件。
只是法律沒規定民營機構
一定有,國營機構都有強制設置。
沒規定不代表不行,只是看上面的人要不要給。不過大家都知道台灣一堆家族企業怎麼可能會給你一席勞董然後讓你知道接下來公司要怎麼走.....
此外當初工會談判也有說:勞董可以公司自己去指派,主要就是想知道公司之後對勞工方針要怎麼走。
當初復興航突然倒閉殺的員工措手不及時,就有人在討論是不是該有個勞董避免勞工成為
最後才知道的倒楣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