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
網路上找到的法條解釋:
根據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董事是由股東會選任,
並非由董事會指派;而且依第19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
已要求全體上市櫃公司,自2021年起,董事選舉全面採
行候選人提名制度,因此不論是一般董事或是獨立董事候
選人,都必須經由持股1%以上的股東或董事會提名,才
能參與董事選舉。
其次,民營公司並無法直接由董事會或工會指派勞工董事
,參與談判的經營階層如依工會訴求,決定設置勞工董事
,恐違反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同時也有可能觸犯刑法的
背信罪之疑。
至於勞工董事當然會影響公司的營運,比如在薪酬紅利的分
配,公司營運方針等等.只要有關公司資金的運用都跟經營權
有關.
__________________
亂台反民主塔綠斑綠共廁液神經錯亂洗板假帳號集團:jerry2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