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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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elia1830
其實完全就是立場不同,有的人一輩子只會當消費者,的確不用管供應方正常應該要怎麼運作
或者反正換位子就換腦袋,買東西時這樣想,買東西時那樣想,也不用管合理應該是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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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有個東西叫公平交易法喔
第 19 條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
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第 2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其他交易之行為。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
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
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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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視代科技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奇美家電商品之價格,遭公平會重罰50萬元
2017年03月09日 16:52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3月9日委員會議通過,新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奇美家電商品之價格,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其結果將削弱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除令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新視代公司為家電商品製造商,屬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之子公司,所產製商品除自售外,另透過經銷商販售。公平會調查發現,有經銷商因不遵守新視代公司之價格規定而遭到拒絕供貨之處罰。另據公平會調查所得之電子郵件,內容載有被處罰經銷商名單、被處罰理由(如破價)及被處罰方式(如停止供貨),新視代公司不否認確曾於前揭電子郵件提及之期間未供貨給某些經銷商,並自承係因該等經銷商出現商品售價低於進貨價格情形而暫時停止出貨,且查遭停止供貨之經銷商亦確有實際交易價格低於新視代公司報價表建議售價之情,又尚非全屬新視代公司所列有呆帳風險之信用觀察名單內之經銷商。公平會另請新視代公司提出限制轉售價格之正當理由,其僅稱避免削價競爭影響服務品質、提供售前服務之必要性、減少賣家的商品來源不明或以非正常手段取得商品及為降低呆帳風險之考量等,惟其所辯並無具體實施之內容及事證,以實其說,難謂為限制轉售價格之正當理由。
公平會最後表示,新視代公司限制經銷商販售價格行為,已剝奪事業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事業將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售價,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內不同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且無促進競爭之正當理由,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