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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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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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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搭便車條款」之法律探討:有些人想要的,就是和工會不一樣

感覺現行法規對工會主張而言最不利的其實是文中這兩點:
[3. 工會可以要求獲得的待遇不給非會員,但不能阻止那些人要求相同的福利

禁搭便車條款,只能限定工會所獲得的待遇不可以分給其他非工會員工或其它工會的員工,
但不能禁止其他員工以透過協商或個別約定,取得相同勞動條件的機會。
換句話說,禁搭便車條款若未提供除外約定,又禁止第三人取得同樣勞動條件的話,
則違反《團體協約法》第13條的強制規定,因而無效。]

[4. 不可以在禁搭便車條款中,宣稱當另一工會拿到比原本更好的待遇時,
也要無上限的往上增加。(一般稱「特殊差別條款」或「間距條款」)

法院也提出了,即便其餘非工會的員工與公司爭取到了權益,
桃空職工的禁搭便車條款依然會讓其不用付出就坐享其成,
且永遠使得其餘員工有永無止盡的差距。
這點也讓間距條款實現了「永遠的差別待遇」,根本上不合法。
且《團體協約法》裡面沒有提到可以制定間距條款,
法院認為因此而無效。]
舊 2019-06-25, 10:57 PM #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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