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o Jo Chin
美國、德國都承認「禁搭便車」條款,有什麼問題嗎
如果罷工的人爭取到了自己想要的權益,不願意參加罷工的人有什麼資格享受一樣的福利?
合不合理由誰來認定?
以勞方來說只要工會投票通過罷工就是合理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科長金士平解釋,之所以沒有在《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預告期,有兩個原因。一個是因為台灣若要「合法罷工」,依法本來就有3個門檻:首先必須由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送主管機關進行「勞資調解」,調解不成,還得先經過工會會員「罷工投票」,過半會員同意才能罷工。從申請調解到到正式罷工,其實本來就有預告罷工的效果。
另外,金士平表示,因為航空公司不是寡占或獨占事業,旅客如果遇到罷工,應該還是有其他替代方案,所以當時就沒有把罷工預告的相關規定加進去。
明明已經很有可能會罷工了,還要去訂他家的機票那不是自找麻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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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沒錯,禁搭便車這個是被承認的,我也覺得這個是勞資雙方要去談,但這也是雙方僵持的,我這個外人不表示意見。
你說的預告罷工效果,確實沒有錯,但你覺得開會到一半,就直接當場宣佈罷工,這樣的行為很有合理性??
但我指的合理,在談判時,不就應該依照合理去提彼此的需求嗎??
資方說我90元已經比業界好了,你要求的150元,能提供計算基礎,方式嗎? 這樣的一來一往的攻防,才會是談判的重點,而不是我要150,你不能給,那我只能罷工了。
這樣叫什麼?? 勒索?? 要求??
所以我才會這樣的行為(罷工,突襲)的合理性,造成別人的不便就算了,至少給大家緩衝吧?
純討論,沒有針對,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