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mwang
刑事訴訟中檢察官的角色是公訴人,他的工作是向裁判者提出被告應為某事負責的法條與證據,雖然刑事訴訟法中有公訴人應就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一併注意的陳述,但幫被告找理由不是公訴人該作的事,而是辯護人或被告自己要負責的吧   ....
|
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建宇表示,「微罪」是檢察官認定有罪,但情節輕微,給予不起訴以自新,民眾應有此概念,以免一再犯錯犯錯不自知。
陳建宇指出,「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設有「微罪不起訴處分」的機制,在案情輕微的案件中,檢察官考量被告犯罪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等等,如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則可以為不起訴處分。
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
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