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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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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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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lorance
基本原則不會改變, 但有人硬是要假借新思維來包裝錯誤的做法...

以現在資訊流通迅速的狀況, 媒體網路的渲染下...
加上部分貪小便宜心態與雕鳴性格, 應該都會以此案為藉口。

檢察官不管當時的心態是微罪不舉還是不想浪費司法資源...
都只會變成想鑽漏洞人的好藉口...


刑事訴訟中檢察官的角色是公訴人,他的工作是向裁判者提出被告應為某事負責的法條與證據,雖然刑事訴訟法中有公訴人應就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一併注意的陳述,但幫被告找理由不是公訴人該作的事,而是辯護人或被告自己要負責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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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9-06-20, 10:52 AM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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