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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75
引用:
作者cmwang
這件事本質上是有法可管的,檢察官應該是基於微罪不舉或是不想浪費司法資源,所以幫被告找了個不排除可能認為屋主願意與他人分享的理由,避掉電信法第56條中意圖的要件,就法論法,不起訴或緩起訴本來就是檢察官的職權了,問題是出在檢察官自己幫被告掰理由這點----檢察官可以說微罪不舉所以不起訴,也可以說被告的不法利益很有限所以緩起訴,但是說不排除可能認為屋主願意與他人分享,豈不是在暗示以後每個人都可以拿這個說詞來狡辯了....BTW,有位來自PRC的朋友一直強調損失很有限,所以提起訴訟是小題大作,問題是這件事除了財務上的考量外,更重要的是資訊安全方面的考量,像是前面有人提到盜連者連出去作違法的事時,帳要算在誰頭上這點,假設您家的AP被鵝盜連,然後到處貼小熊維尼吃大便的留言,等公安到您府上查水錶時,您就知道了....

大致上非常正確

不過這個“微”罪不舉的微
如果不是損失輕“微”的微
那是哪一個“微”?

如果“意圖”已經避掉了
構成要件根本不該當
怎麼會有“微罪”讓檢察官考慮起不起訴?

考量資安問題的法源依據是?
處罰的是危險犯 還是實害犯?
     
      
舊 2019-06-20, 08:25 A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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