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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幻影123
其實不只酒駕,交通法規才真的是需要改
人跟車哪個比較重要??
當然是人比較重要對吧
問題是有個很好笑的規定
發生車禍....人受傷的部分,規定半年內要提起告訴,不然等同自動放棄
而車損的部分就好笑了,他規定2年內都可提起告訴
分明偏向財團(保險公司)
舉個例子
轎車機車發生小擦撞.....很輕微那種
轎車要路邊停車,而機車是直行
因為轎車是名車(有保險),所以一定要報警處理
然後警察來了.....然後....
之後我打電話問保險公司要怎處理,他問我人有受傷嗎
我說沒....因為只是很輕微的小擦撞
他問我是甚麼狀況
我就說我方直行,對方要路邊停車
他回我那就各自處理就好
之後人家告訴我,一定要簽和解書不然是無效的
我又打電話跟保險公司聯繫,我說要跟他簽和解書免得後續有麻煩
重點來了.....保險公司拒絕
他說要等初判表出來,看是不是跟我說的一樣
然後我去申請初判表
一看根本傻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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