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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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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只酒駕,交通法規才真的是需要改
人跟車哪個比較重要??
當然是人比較重要對吧
問題是有個很好笑的規定
發生車禍....人受傷的部分,規定半年內要提起告訴,不然等同自動放棄
而車損的部分就好笑了,他規定2年內都可提起告訴
分明偏向財團(保險公司)
舉個例子
轎車機車發生小擦撞.....很輕微那種
轎車要路邊停車,而機車是直行
因為轎車是名車(有保險),所以一定要報警處理
然後警察來了.....然後....
之後我打電話問保險公司要怎處理,他問我人有受傷嗎
我說沒....因為只是很輕微的小擦撞
他問我是甚麼狀況
我就說我方直行,對方要路邊停車
他回我那就各自處理就好
之後人家告訴我,一定要簽和解書不然是無效的
我又打電話跟保險公司聯繫,我說要跟他簽和解書免得後續有麻煩
重點來了.....保險公司拒絕
他說要等初判表出來,看是不是跟我說的一樣
然後我去申請初判表
一看根本傻眼
對方完全無過失.....是我方全錯
對方當時有提供行車紀錄器給警察喔
然後保險公司跟我聯繫,說初判表是我方全錯喔對方完全無過失
所以要求我賠償幾萬元(名車)只是烤漆
我當然不肯
他就說他們法務會找我談.......
然後完全無消無息....
我不知道警察是那天太累還是怎樣
還是說對方是妙齡女子
居然寫出這種初判表
有行車紀錄器的情況下居然會睜眼說瞎話
算了.....大概他累了
我知道這是沒算完,保險公司不是吃素的
我為了自保花了3000原申請車禍鑑定
鑑定結果對方要路邊停車沒禮讓直行車,是車禍主因
我方為未注意前方路況為車禍次因
我網路查詢過
車禍主因跟次因一般都是7比3
其實我蠻不服氣的,我直行你忽然靠過來要路邊停車
差生擦撞,主要原因是你未禮讓直行車
就因為你是名車我就要賠你3成
沒辦法這就是法律
而且是爛法律
所以開名車的都比較偉大,大家都要離你遠一點
免得不小心被你擦撞到
然後還要倒陪你錢
其中完全都沒再聯繫,直到今天....快2年了
接到法院的掛號信
保險公司告我要我賠他X萬元,很想罵髒話
他告我用的是初判表的結果,完全不提車禍鑑定報告這回事
我只想說他為何快2年才告,因為你若當沒事
等他告你你想做甚麼動作都太慢了
若是現在申請車禍鑑定報告.....不好意思超過期限了.....不能申請
你若當沒事把車禍鑑定報告遺失了......算你倒楣,不能再申請了
若你有受傷,有給醫生看,有醫生證明....你想反告她
抱歉.....來不及了......超過半年等同放棄,所以告不成
人跟車政府注重的是車所以期限2年
這明顯偏向保險公司.....e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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