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如何詮釋雖然是由司法人員來定義,但在引用法條之時也不該忽略現實的實際行為。
未違意願?6歲童遭性侵 法官輕判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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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被譙翻的原因,就是因為法官僅僅依照法條來審判,完全不考慮現實的實際行為。
6歲小女生懂得如何表達違反意願?
同樣的,這件案子檢察官只是引用法條來說明為甚麼不起訴,但對盜用WiFi的實際行為卻不置一詞。
我認為這是盜用的原因,是因為這根本是
明知故犯的行為,自己不辦WiF,卻在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故意去共享屬於他人的權益,這還不是盜用?
檢察官如果是以微罪不舉的理由不起訴,這就說得過去,雖然不爽被盜用,但實際上只是奇摩子不爽,沒有多大的經濟損失。
這件案子檢察官除了在法條上做文章之外,根本沒有釐清嫌疑人的共享行為是否錯誤,和上面女童案的法官一樣,不食人間煙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