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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鄰居未鎖網路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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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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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cmwang
第2條是民國94年修訂的,才會有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 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的字眼,而第56條跟使用者是以dial-up上網或WiFi上網無關吧----未經授權使用他人的網路就是未經授權,以哪種型式接上他人的網路有任何差別嗎
....
不妨看一下66年的版本
看94年是文字調整 還是整個砍掉重練
就實質意義來說
拿網路線插進別人的分享器
跟手指點一點自動連接
本質上的確沒差
所以以前也都是用緩起訴處理的
不過立法當時 應該也是沒想過生活型態會變成這樣
網速變慢沒人否認這是一種損失或不便
屋主還是有權利求償
(如何舉證是另一個問題)
至於盜接者 用刑事來處理 有沒有意義?
或者說 以現在人的眼光來看
這是不是需要用國家力量來處罰的行為?
2019-06-18, 12:26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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