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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直接說幾點

第一:我支持酒駕直接關起來 沒收車輛 併罰價值倍於年所得/車輛公允價格兩倍的罰鍰
並行賠償受損第三者公允損失加計收入 住毋庸議

第二:酒駕致死後惡意脫產或意圖交由第三者擔責者,處死刑,不得轉無期徒刑

第三:酒駕連帶責任認定問題,同車者連帶二分之一責任

第四:二次酒駕社會性註記與抹消問題,二次酒駕/及各種刑責於身分證註記,N年後得以取消註記

上述幾點是我認為應該要做的
但實際上能否做到,不是修法問題,是實行問題

第一:賠償是否毀家,善意第三者或直系家屬問題
第二:判死刑這個永遠是恐龍的問題
第三:連帶責任判斷問題,同車是否主動上車的判斷,撿屍問題,幼兒問題,車子是租的是借的是偷的
第四:社會性抹殺帶來的問題,台灣返生者的輔助與重入社會的問題

我還是認為 現在是亂世 該用重法
舊 2019-06-18, 10:34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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