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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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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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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第2條是民國6x年的法律
當時知道有網路這種玩意兒的
應該沒多少人吧?

第56條制定的時候
大多數人還是只能透過“電話線”撥接上網
你說呢?


第2條是民國94年修訂的,才會有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 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的字眼,而第56條跟使用者是以dial-up上網或WiFi上網無關吧----未經授權使用他人的網路就是未經授權,以哪種型式接上他人的網路有任何差別嗎....
舊 2019-06-18, 10:24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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