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第2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K0060001&flno=2)是這麼寫的....
請問一下哪裡明示或暗示只是為了防止“電話”盜打而定的

....BTW,現行的電信法寫成這樣其實是在網路普及後才修改的,除了費用之外也有資訊安全方面的考量,單就頻寬成本不高而主張未經物主同意,逕行"借用"其無線網路損失有限而排除電信法第56條的適用,鵝個人認為並不恰當

....
請問一下被盜用時物主感覺變卡卡的(i.e.頻寬變少),這樣算不算損失

....
檢察官應該是基於微罪不舉原則或是不想浪費司法資源,依職權作出不起訴處分,不過鵝認為處理方式和不起訴理由很糟糕,就算是微罪不舉或是不想浪費司法資源,那作出緩起訴處分也比直接不起訴好(會給有心鑽漏洞者這麼幹沒有法律疑慮的暗示),最好是電信法能載明無線基地台出廠時要預設加密,若使用者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