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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75
引用:
作者cmwang
電信法第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K0060001&flno=2)是這麼寫的....



請問一下哪裡明示或暗示只是為了防止“電話”盜打而定的....BTW,現行的電信法寫成這樣其實是在網路普及後才修改的,除了費用之外也有資訊安全方面的考量,單就頻寬成本不高而主張未經物主同意,逕行"借用"其無線網路損失有限而排除電信法第56條的適用,鵝個人認為並不恰當....



請問一下被盜用時物主感覺變卡卡的(i.e.頻寬變少),這樣算不算損失....



檢察官應該是基於微罪不舉原則或是不想浪費司法資源,依職權作出不起訴處分,不過鵝認為處理方式和不起訴理由很糟糕,就算是微罪不舉或是不想浪費司法資源,那作出緩起訴處分也比直接不起訴好(會給有心鑽漏洞者這麼幹沒有法律疑慮的暗示),最好是電信法能載明無線基地台出廠時要預設加密,若使用者自...

第2條是民國6x年的法律
當時知道有網路這種玩意兒的
應該沒多少人吧?

第56條制定的時候
大多數人還是只能透過“電話線”撥接上網
你說呢?
舊 2019-06-18, 10:10 A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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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