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電信法第56條主要是為了防止“電話”盜打而定的
因為手機(或長途電話)通話的資費“很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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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第2條是這麼寫的....
引用: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 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
二、電信設備:指電信所用之機械、器具、線路及其他相關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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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哪裡明示或暗示只是為了防止“電話”盜打而定的

....BTW,現行的電信法寫成這樣其實是在網路普及後才修改的,除了費用之外也有資訊安全方面的考量,單就頻寬成本不高而主張未經物主同意,逕行"借用"其無線網路損失有限而排除電信法第56條的適用,鵝個人認為並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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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那時候上網也沒什麼“吃到飽”這種事
每個月可用傳輸量就在那
被盜用500m 屋主就少500m可用
是有明顯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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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被盜用時物主感覺變卡卡的(i.e.頻寬變少),這樣算不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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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但是現在網路已經很便宜了
(可罰的違法性已經微乎其微 譬如去洽公 隨手拿起釘書機把文件釘好 實質上也竊取了兩根釘書針 但是有必要以竊盜罪起訴嗎?)
snipped....
個人相信檢察官是出於好意
不過採用的理由有點糟
被告...“可能”相信屋主願意與他人分享
好像他根本沒訊問過被告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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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應該是基於微罪不舉原則或是不想浪費司法資源,依職權作出不起訴處分,不過鵝認為處理方式和不起訴理由很糟糕,就算是微罪不舉或是不想浪費司法資源,那作出緩起訴處分也比直接不起訴好(會給有心鑽漏洞者這麼幹沒有法律疑慮的暗示),最好是電信法能載明無線基地台出廠時要預設加密,若使用者自行取消加密則表示其同意無條件提供不特定人使用,這樣才不會有入人於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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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hoba
那逆向思考
我可不可以告那些不加密 AP 逸散出來的電波導致我的手機誤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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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行動裝置在連上沒有加密的WiFi時,都要經過user確認,就是在堵這個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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