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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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第56條主要是為了防止“電話”盜打而定的
因為手機(或長途電話)通話的資費“很貴”
那時候上網也沒什麼“吃到飽”這種事
每個月可用傳輸量就在那
被盜用500m 屋主就少500m可用
是有明顯損失的
但是現在網路已經很便宜了
(可罰的違法性已經微乎其微 譬如去洽公 隨手拿起釘書機把文件釘好 實質上也竊取了兩根釘書針 但是有必要以竊盜罪起訴嗎?)
何況如果網路是吃到飽
屋主能用的額度也不會減少
實質上也沒什麼損失
這時候檢察官應該順應時代變化
對行為人做比較有利的解釋?
還是依照制定當時就已經有點跟不上時代的法條
科刑論罪?
個人相信檢察官是出於好意
不過採用的理由有點糟
被告...“可能”相信屋主願意與他人分享
好像他根本沒訊問過被告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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