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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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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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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起司
電信法第56條的要件盜接或盜用
你覺得用到別人設備的發出訊號就叫盜接或盜用
但法律不是

snipped....


單純接收他人無線網路的信號當然不成立盜用(技術上的名詞叫RF monitor),問題是除非只是監聽他人的無線網路,不然還是要傳送信號到WiFi AP,才能透過其無線網路連上網路(例如本案的被告),不然封包怎麼會自動從天上掉下來呢,請問一下這樣符不符合電信法第56條的要件啊....

引用:
第 5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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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9-06-17, 04:37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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