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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d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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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文章: 781
引用:
作者cmwang
頻寬是花錢買來的,算是動產的一種,被盜用必然會有所減損,所以應該算是法律保護的客體,再說電信法第5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60001&flno=56)的要件不論明示或暗示都沒有必需有盜拷他人行動電話序號、內碼來盜用,或在住宅外電話接線箱內盜接這幾點,檢察官以此作為不起訴的依據不知所為何來啊....


無線網路若限特定人使用,往往會經加密程序確保,但本案WiFi未加密,對被告而言,不排除可能認為屋主願意與他人分享,難認他在主觀上有何不法利益的意圖。



內文的這句吧。
舊 2019-06-17, 02:31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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