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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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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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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A.G.Y.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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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劉偉誠指出,刑法竊盜罪章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屬動產,但其中「其他能量」應於性質上等同電能、熱能具消長性質的能量,才是法條所欲保護的客體;而無線網路的傳輸透過電波傳送,屬電磁波的類型,使用後物質的全部能量不會減少,非屬具消長性質的能量。此外,電信法規定「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必需有盜拷他人行動電話序號、內碼來盜用,或在住宅外電話接線箱內盜接,等未經他人同意的使用行為;無線網路若限特定人使用,往往會經加密程序確保,但本案WiFi未加密,對被告而言,不排除可能認為屋主願意與他人分享,難認他在主觀上有何不法利益的意圖。檢察官也將全案以不起訴結案。


頻寬是花錢買來的,算是動產的一種,被盜用必然會有所減損,所以應該是法律保護的客體,再說電信法第56條的要件不論明示或暗示都沒有必需有盜拷他人行動電話序號、內碼來盜用,或在住宅外電話接線箱內盜接這幾點,檢察官以此作為不起訴的依據不知所為何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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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9-06-17, 02:24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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