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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早安,絕食已進入第九小時。跟在議場排隊蓋小被被的民進黨立委不同,青島東路上又吵、又亮、蚊子多,我雖短暫闔眼,卻徹夜未眠。

6月15日深夜,我們受到警方多次勸告,甚至舉牌警告違法。與去年在中選會門口不同,這次的警力異常地多,側面了解是府院直接對警局長官施壓,現場員警則是因為侯漢廷議員在現場,不方便大動作驅離。最後經過漢廷與警方協調,最後我們得以維持底限人數,不聚眾留在現場。

協調過程中,我舉出集會遊行法,表示如果警方要認定我們兩個人就可以霸佔路權、影響交通,我願意接受裁罰,我會想辦法籌錢支付。

在絕食行動的開場宣言,我提到「民進黨完全執政三年多,鼓吹放寬多年的集會遊行法至今未修,卻要在臨時會處理爭議極大的公投法修正草案。」

又提到「我在此請求林飛帆先生的同意,請讓我們留在群賢樓前,為所有公民爭取選擇的自由,莫讓反送中運動掩護公投送終法案。」

那是因為,我預想到6月16日白天,一定會有人陸續來到我們身邊。如果林飛帆先生堅持不同意我們到濟南路上參與聲援香港的活動,我們就會被判定為違法集會遊行。

一九二二年三月十八日甘地第一次受審,他承認違抗法律,並要求法庭處他最重的刑罰。他對那位英國法官說:「我不要求寬大處理,也不提出任何行為作為減輕罪名的理由。所以我現在欣然請求判處可以加給我的最高的處罰,並願意服刑。」

違法必須受罰,這是公民不服從的代價,也是我與那些勇於違法、怯於受罰的太陽花學運領袖,關鍵的不同,我願意親身示範民主與法治的基本原則。

集會遊行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D0080058

第 28 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29 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舊 2019-06-16, 06:49 AM #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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