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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冰的啦魔王大人
這條款正確名稱其實是 《逃犯條例》
但是就是有人要把它扭成"送終" .
再舉一個例, 警察在大街上安裝攝影機 ,
有些人還是會反對 説"隱私權被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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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他媽都走在大街上了還講什麼個人隱私權啊?
你是打算露鳥還是做壞事啊? 這是公眾場合OK ?
都是同一群人在搞事, 因為他們就是準備做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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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厲害了,香港有七百多萬人口,依你的標準"準備做壞事"的人至少有一百萬人起跳,
那建議中國直接把香港特區直接改造成再教育營特區就好了,你可以去當特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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