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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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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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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跳海人
首先要有家屬,現在很多人不婚,沒另一半也沒小孩,誰幫?親戚??

接著是家屬要願意簽這個,這個和放棄急救有雷同的觀點但實際上差異很大
一個是救了不一定活(或是救活了會很慘),一個是推去死,這種情境差很多

連同性婚姻這種和自身沒啥直接關係的都搞出滿城風雨了,這種推去死的事,更是難上加難

在同性伴侶中,原本相關法案頂多只能說到簽手術同意書
同性伴侶要簽類似如「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及「撤回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聲明書」
必須是在伴侶清醒狀態下先行簽署
但如果是突發狀況,或是事先根本沒料到這點的怎麼辦?
同性爭取之一的權利就是希望把這部分補上
舊 2019-06-11, 12:35 PM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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