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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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傳說
別把打官司看的那麼簡單
打民事就已經很麻煩了
更別說刑事......
假設我是法官或陪審團成員
屈臣氏案:
目前資訊不太夠
但都動用工程版APP了
刑法339-3、359、360甚至362都可能會成立
民法179更不用說
華碩案:
刑法339-3不成立
民法179我很猶豫該不該成立
不管是法官的心證、還是立法者要修法
都會面臨
如果認定構成不當得利
在購物網站模式下
那一個階段才構成民法上的雙方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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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也就是說,你判別的主要標準在有無使用特殊工具嗎?
那我再深問一下喔,假如屈臣氏一案,犯嫌只有用工程版app找出漏洞
然後用親友手機內的正常app下單,請問這樣還有構成犯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