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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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傳說
二個案子其實不太一樣
屈臣氏案:
"公開測試版APP"本身就是個非一般人使用的東西
類似之前那位號稱天才駭客的傢伙啟動瀏覽器開發者模式的狀態
如果那些參數異常的商品必須在此狀態下才能看到和加入購物車
或是因此可以修改正常商品的參數後加入購物車
自然構成刑法339-3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華碩案:
事主每一個步驟都是華碩所提供的功能
也都是一般人可能作出的操作
但是在特定的順序下
卻產生華碩認為不正確的結果
這樣的狀況應該被司法認定構成刑法339-3嗎?
你認為我執著的點
正是法庭攻防的爭點之一
一旦被認定是"竄改"
刑法339-3大概就成立了
那就不只是民法179的不當得利了.....
法律就是大家對於行為規範的共識
如同我在#312問的
如果修法或法院認定事主的行為要用刑法處罰
而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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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屈臣氏案如新聞所述,該位是利用測試版APP去找到漏洞
之後用正式版本將原本既有異常參數的商品放入購物車,導致結帳金額異常
新聞沒有寫到你所說的修改資料
所以他的行為與華碩案並無差異
第二,縱使一般人也有可能因為同樣的操作而不小心得利
但因為是不知情的操作,實務上華碩應該不會去追究單單一次性的交易行為
可是本案不一樣耶,前前後後利用這個漏洞買了上百件價值六十萬的商品
你很難說服檢察官這是屬於善意的操作
就如同屈臣氏一案,被告是必然,完全不委屈
至於結果如何,就靜待判決囉